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用能指标有偿使用的交易行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浙改办〔2014〕13号)和《关于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探索建立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能总量信息监测预警、指标配额管理、指标交易运作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我县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交易办法
(一)实施对象
1.年综合耗能5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县经信局根据统计数据研究确定(公用热电联产企业除外),并根据2014年度企业用能确权基数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测算2017年度企业用能确权基数。
2.所有新增年综合能耗1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
(二)交易内容
以2017年度企业用能确权为依据,实行核定配额使用、超限额差别收费、新增量有偿申购以及用能权回购的制度。
(三)配额核定
企业用能权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用能指标组成。
1.存量用能指标核定:以2017年度企业用能确权为基准值,根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绩效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基准值的100%核定;
绩效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基准值的95%核定;
绩效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基准值的90%核定;
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按基准值的80%核定。
2.新增用能指标核定:企业新增用能项目,其用能量以项目节能审查文件能耗指标为准,并按照相应申购价格完成申购后取得。
3.其他:
(1)企业绩效未综合评价的县内集团子公司企业参照集团母公司评价结果。
(2)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根据企业增量申购和超限额收费情况,并结合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年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