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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海盐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渣土的运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县综合执法局,由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工程渣土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和信息平台。

  第六条  县渣土办应当公布渣土处置管理投诉举报方式,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处置违法行为、渣土处置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渣土处置管理

  第七条  运输、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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