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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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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嘉兴市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嘉人社〔2017〕37号)、《海盐县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盐信办〔20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人力社保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

1.拒不执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的;

2.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不配合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民转刑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及其他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和舆情事件的;

6.采取非法手段讨薪,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拒不垫付的;

8.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拒不履行的;

9.建设单位未按《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拨付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由此发生民工讨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直包单位)以伪造工资表等形式套取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情节较重的;

1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

12.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参加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13.用人单位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14.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第四条 “黑名单” 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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