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切实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补短板强优势为主线,树立工作新标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属地管理、适当补助”的原则,完善“村收、镇集、县处理”的模式,构建分级管理、收处规范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规范处理行为,创新运行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实现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全覆盖,构建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处理设施和服务体系,确保不发生流域性死猪漂浮重大事件,严防病死动物流向餐桌,防止病死动物传播动物疫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无害化处理收集范围
(一)县域内养殖环节产生的所有病死动物(包括猪、禽、牛、羊、犬、猫及其它动物)以及保洁单位等收集的不明来源、不明原因死亡动物。
(二)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事宜由屠宰企业与处理中心直接商定)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死亡动物、因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的动物。(根据实际情况由防疫指挥部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未经检疫、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无害化收集处理方式
(一)收集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病死猪收集体系,其它病死动物参照病死猪收集方式,开展上门或者到点收集;鼓励规模养禽场、养羊场、养兔场等主体采用主动送到镇(街道)收集点的方式进行收集,尽力做到应收尽收;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屠宰场建设冷库自行收集。
(二)处理方式。海盐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处理中心)承担全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街道)收集点、生猪规模养殖场自建收集点收集的病死动物和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县处理中心安排专人专车,运至县处理中心进行工业化无害化处理,原则上不再实行深埋、化尸窖等方式处理病死动物(应急情况例外)。
五、完善收集、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对全县所有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进行补助。但因发生疫情等原因强制扑杀的动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扑杀动物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动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纳入本方案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运行、收集暂存点运行管理等。
定点屠宰环节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助政策执行上级规定,由定点屠宰企业按规定申请。其委托县处理中心处理的费用支出由双方直接商定,不列入本方案范围。
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收费不属于补助范围,由县处理中心直接按实收取。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全部补助给县处理中心,其中:收集暂存补助经费由县处理中心按规定拨付相关主体,作收集成本核算。如遇特殊情况,死亡动物需由各镇(街道)应急处置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给镇(街道)。
(三)补助标准
1.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头计算,每头补助80元,(中央和省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2.其他病死动物收集处理补助标准为:以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到点过磅重量为依据,按每吨1500元计算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其中:1000元作为县处理中心处理补助,500元作为各镇(街道)收集暂存补助。
3.强制扑杀动物的损失补偿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按规定渠道列支。被强制扑杀动物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动物类别可参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四)资金申拨及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