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和《嘉兴市农业经济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意见》(嘉农经〔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打造绿色安全和谐的清洁田园和环境整洁优美的新型农村,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总体目标
在2014年全县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以来,已基本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的基础上,自2018年开始,力争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在85%以上,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集中处置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按照合理布局、适度精减的要求,经农药经营单位或相关经营主体申请、所在镇(街道)初审及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核准,确定基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各回收点负责本区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须具有相对独立封闭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暂存条件和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明码标价、依法经营,建立回收工作登记台账。
(二)构建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与暂存体系。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1家或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单位负责本县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归集与暂存。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归集各基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做好交接验收等登记手续,加强暂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三)构建农药废弃包装物处置体系。按照专业化处置要求,依法确定1家或1家以上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负责本县农药废弃包装物的集中处置,确保归集后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得到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