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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产业基金的运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规定,特制定《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盐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与各级政府产业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天使基金等(以下简统称“政府产业基金”),是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县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县聚集,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体现“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三个特点。

    第三条政府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政府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政府产业基金由相关主体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推进等需要提出相应政府产业基金组建方案,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政府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并附报政府产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政府产业基金来源为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30%,天使基金不受此限制),剩余资金由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募集。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条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委托专业基金运营机构按市场化运作。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运营机构不受上述条款(一)限制。

  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

  第六条 对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或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三章运行

    第七条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以及我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重点投向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核电关联产业等重点产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及农业农村发展、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原则上以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投资标的的投资占该基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单个投资标的企业的投资原则上控制在该企业总股本的30%以内;投资于我县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政府产业基金规模总额的70%(特殊经批准除外)。

  政府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鼓励创新支持方式,对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条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机构报送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机构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必须向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汇报后再行实施。

第四章退出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出资合理退出。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应遵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原则进行。在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时,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政府产业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按照章程协议约定条件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章程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解散清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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