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8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具体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86号令)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