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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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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及申领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

  海盐县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政策统一前,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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