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及其结果的综合应用,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把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根据浙转升办〔2017〕11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72号《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73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和完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退低进高”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坚持正向激励,强化反向倒逼,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有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为充分体现资源占用产出的综合绩效,根据“突出核心指标、强化重点指标”的原则,规上企业评价指标和权数确定为: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2.规下企业。
(1)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6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40%。
(2)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上述企业的评价指标值取当年数。
(三)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全县规上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2017~2019年执行标准如下:
亩均税收24万元(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一致),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5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446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人。
(四)加分内容。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增设为加分内容。具体加分规定为:
1.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不足5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2.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五)计算方法
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绩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述企业的权数设置、指标基准值、加分内容及计算方法等,用于对全县规上、规下企业的统一评价。
三、分类评价
县“退低进高”办(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建立全县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数据库,各项指标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并确保准确性,具体评价工作由县“退低进高”办负责实施,每年评价一次。
根据县级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数据,对全县工业企业分行业进行评价,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1.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等六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除外。
2.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3.C类——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为、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4.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属于《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落后产能,以及列入政府指定整治淘汰计划的企业。
按照不同行业亩均税收贡献度分三种情形差别化确定A、B、C、D划分标准。
1.对于行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5%(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5-7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70-95%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含)的企业。
2.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县亩均税收但高于等于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0-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5-90%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0%(含)的企业。
3.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县亩均税收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5%(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5-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0-85%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5%(含)的企业。
四、特殊情形
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时,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属于“415”工程龙头骨干的企业;列入上市企业后备库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2.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参与评价分类,但不予列入D类;
3.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
4.当年度技术改造符合政策(投资主体当年实际投入500万以上或租赁企业合并投资600万以上)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5.“个转企”不满两年的企业及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6.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但承租企业与出租方承担相同评价结果);
7.对亩均税收50万元(含)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8.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9.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累计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10.占地面积超过20亩(含)的规下工业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占地3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五、结果运用
在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政策集成创新为核心的综合施策机制,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建立工作推进与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建好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经信、统计、国土、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分别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应在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建立评价主体激励机制,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县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