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3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停止一批涉企收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取消新建建筑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涉及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5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审查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人防办)、有关执收部门]
(二)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县国税局)
(三)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四)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科技局]?
(五)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
(八)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自2017年1月1日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2000元/平方米调整为县城1700元/平方米、镇(街道)1300元/平方米,企业在产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后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人防办)]
(九)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物价)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十)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巩固已开展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动态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县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根据省统一部署,及时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发改(物价)局,县级有关单位]
(十一)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探索和推动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物价)局]
(十二)消防领域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十三)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十四)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可以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十五)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六)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十七)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地税局)]
(十八)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类企业结合亩均税收情况,可按我县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九)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