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810元的按810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为6个月。
(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