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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引导监护人要依法尽职尽责,促进其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强化政府主导。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镇(街道)属地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的长效机制,形成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模式。

  (三)强化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鼓励、动员其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着眼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服务对象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本县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意识。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要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围绕“法、理、情”,运用多种方式讲法律、讲道理、讲情义,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父母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各镇(街道)和村(社区)督导员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社区)要协助各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推进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着重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必须落实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即时报送等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干预和帮扶结对等相关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养育状况督导评估等关爱服务工作。同时,全面推广“添翼计划”、“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把留守残疾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健全留守儿童信息管理机制。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并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月5日前将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县民政部门。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镇(街道)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由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排查完毕,10月底前将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公安和教育部门,公安和教育部门对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四)建立发现报告以及帮扶转介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道)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各镇(街道)接到公安部门关于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会同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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