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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67号)精神,更好地统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救助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配置,逐步构建起社会“大救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着力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逐步构建起城乡一体、分工负责、相互衔接、运作规范的社会“大救助”体系,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体系,整合部门资源,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推进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是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既开展资金等物质帮扶,更对困难群众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提振困难群众生活信心。

  三是坚持造血扶贫与输血扶贫相结合。既提供资金、实物等输血型扶贫,又根据困难家庭的个性需求和能力,在设施扶贫、转产转业、助学成长、创业就业等方面开展造血型扶贫。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强化精准救助,补齐增收“短板”,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与生产困难。通过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都能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基本保障,使困难家庭拥有更多获得感和生活尊严。

  工作任务:

  (一)建立大数据。对全县困难家庭主动开展家境调查,建立起低保标准2倍以下家庭的 “一户一档”、“一户一策”,了解困难家庭需求,并根据不同困难和需求构建起分类分层的信息库,建立困难家庭大数据信息平台。

  (二)实现大统筹。整合部门的帮扶政策,建立困难家庭帮扶政策目录清单,掌握各类具体政策,通过统筹人、财、物等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政府、部门、社会救助资源的合力。

  (三)搭建大平台。建立困难家庭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精准对接的大平台,通过统一的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标准,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开展助困、助产、助业工作,实现精准救助。

  四、救助内容

  (一)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人均补差发放低保金。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纳入低保边缘户。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同时,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相应额度的免费用水和免费用电,有线电视免初装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优惠,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广播电视台、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供电局、县水务集团、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等部分之后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

  3.特困人员供养。积极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认真落实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享受与低保家庭同标准的物价补贴、水电费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有线电视免初装费和基本设施维护费。(责任单位:县广播电视台、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供电局、县水务集团、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4.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相关规定可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可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

  5.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低保户家庭儿童,低保边缘户及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流浪儿童,分别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相应比例发放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6.特定人员生活救助。对“三老”人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人,按省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分别给予特别扶助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

  (二)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残保障户、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出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局)

  2.基本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残保障户、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和支出型贫困、边缘户、低收入户、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应比例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3.慈善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困难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产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政策范围内核定的可报销基本医疗费额度后(特殊病种门诊按住院计算),按低保、重残保障户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以及经本县民政部门确认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视情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县慈善总会)

  4.特定人员医疗救助。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7—18周岁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可以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对列入“爱心透析”专项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专项救助。对困难职工家庭,给予大病救助。(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残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局)

  5.特殊病种救助。青少年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尿毒症和心、肝、肾、胰手术等重大疾病患者给予专项救助。对罕见病(患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患者,免费给予规定用药。艾滋病抗病毒由国家免费提供,年底适当补助。对重大急性传染病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

  (三)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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