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力度,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4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盐政办发〔2015〕39号)修改补充如下:
一、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相关内容
原“具有本县户籍”修改为:“具有本县户籍或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本县户籍居民”。
二、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