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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有效解决我县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上级政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保护民工劳动所得,不断健全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服装加工、五金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影视文化产业、物流快递行业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领域为重点,以整治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租赁企业等领域的欠薪问题为抓手,确保我县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实现全县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县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规范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直包企业)要于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对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等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含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记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制作等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上的跟踪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作业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镇(街道)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一册三账一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现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及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劳动考勤、工资结算、安全培训等信息。健全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施工企业及项目名称、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处理欠薪的举报投诉电话等。[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民工本人,做到民工工资“月结账、月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建筑业企业委托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要按项目在我县商业银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建设单位每月按合同及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专户。项目部负责每月如实申报民工工资发放表,并通过专户支付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民工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在完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地税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与工资款支付管理

  (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查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建设领域保证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款和工程款两条线支付制度,承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班组)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要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汇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在支付工资款中,专户资金不足的,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资金不及时到位的计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由住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意见,一律暂缓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执行办法详见海盐县《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发改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探索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严格工程项目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项目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涉及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地税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与监控制度

  (八)健全欠薪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对我县租赁企业严格执行《海盐县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在收缴欠薪保证金后,如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且确无力支付的,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应及时在欠薪保证金专户中先行支取资金用于垫付部分拖欠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欠薪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发挥县、镇(街道)两级应急周转金兜底作用,按照县级层面200万元,镇(街道)层面5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启用)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且资金周转困难确需启用民工保证金时,应首先向建筑业管理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启用申请并提交材料,并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审批;建筑业企业对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和配合时,可强制启用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各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基层平台,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察员、协理员的作用,强化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落实工资支付信息采集、企业劳动用工动态调查、欠薪隐患排查化解等职能,对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以工资月报形式定期上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报告。依托我县企业欠薪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根据税务、水电供应、银行等共享成员单位反馈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努力实现企业欠薪问题的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欠薪预警信息共享成员单位、县总工会、各镇(街道)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等公示维权信息,其中每月民工工资发放凭证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一)强化查处拖欠民工工资联动机制。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扩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主动监察覆盖范围,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率。在工程建设领域,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纠纷造成欠薪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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