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综合执法局作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环卫中心负责本县餐厨垃圾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县综合执法局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将食品经营单位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登记评定。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县综合执法局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六条县相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的监管中,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与台帐。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去向登记。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进行餐厨垃圾收集、处置与产品去向登记。
第七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县综合执法局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餐厨垃圾箱应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不得存放于公共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第九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外部统一印制“海盐县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