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主办部门、各培训基地:
为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盐县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海盐县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海盐县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盐县深化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盐委办发〔2017〕13号)和《海盐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盐财农〔2015〕500号)等文件精神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民培训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民培训按照“管培分离”的原则,建立“农办牵头、部门实施、基地承办、财政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农民培训的对象为本县户籍劳动年龄段的农民,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第五条 培训工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实用、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 农民培训具体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专业、工种的不同确定。
第七条 各主办单位根据县下达的农民培训目标任务,组织本部门内的项目申报工作,确定培训基地。每年初,各主办单位将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县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培办”)备案,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本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 培训补助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除返还补助款给受培训农民外,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或免费培训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合理使用。办理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结业证书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培训总支出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该期培训班补助经费总额。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对支出费用进行核算,并将经费使用结果报县农培办。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
1.耗材费用 包括培训所需教材、试卷等印刷材料及实际操作需要的耗材。
2.场地租金 包括理论及实践课所需的教学场所承租的费用(利用本校设施和各级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公共设施、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不需付费的场地除外)。
3.水电费用 包括学员上课所需的茶水及上课场所应配套的灯光、空调、多媒体教学设备、实践等支出的水电费用。
4.讲课费用 包括聘请具备一定资格的教师承担学员理论及实践课的教学工作产生的费用。
5.学员误工交通午餐补贴 包括参训学员因参加培训而造成的误工、交通、午餐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