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37号)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加快推进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5〕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补充意见。
一、主要内容
1.鼓励粮食种植散户开展大小麦秸秆全量翻耕还田。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统一组织管理,对散户大小麦秸秆实行全量机械翻耕还田的,按实际作业面积给予每亩80元补助,县、镇财政各承担50%。
2.鼓励粮食种植散户开展稻、麦秸秆堆肥还田。散户在自家田边地头开挖堆肥池开展稻、麦秸秆堆肥还田利用并向所在村申报,经核实,按稻、麦实际堆肥面积给予每亩60元补助,县、镇财政各承担50%。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3.促进秸秆规模化利用。对收集本县自产秸秆开展基料化、饲料化利用,年收集利用达到100吨的,给予0.5万元奖励,以后每增加100吨增加0.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开展能源化、资源化(包括葡萄枝条等)利用,年收集量达到1000吨的,给予6万元奖励,以后每增加1000吨,增加6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购置秸秆粉碎机,开展对葡萄枝条等进行粉碎处理。对未列入农机购置目录的秸秆粉碎机,通过统一招投标,确定供货商和设备型号,对购入者县财政给予购机价50%的补助。
5.其他补助政策仍按照盐政办发〔2015〕110号文件执行。
二、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镇(街道)、村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和考核办法,签订责任状,落实包干责任。县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