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深化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深化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海盐工业迈向中高端,现就进一步振兴我县实体经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深入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技改强工
1.支持技术改造。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允许类的给予3%限额200万元的补助,鼓励类的给予6%限额5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实施“机器换人”、智能装备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增加6%限额40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大项目大投资。新办企业工业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1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如不享受设备补助政策的,可给予其它补助。
二、鼓励创新强工
4.鼓励核电关联资质认证。县内企业首次取得核工业和核建设系统非核级“合格供方资格证书”、“服务商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下同);企业入围国家级核电集团及其工程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取得制造业1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50万元涉核业绩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核级许可证的,按照核级许可证的级别进行奖励,核一级、核二级、核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级差兑现,不重复计奖。
5.鼓励首台(套)装备产品研发。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生产企业,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鼓励品质强工
6.鼓励实施品牌战略。通过行政程序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审定确认获得各类行政性省级品牌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各项品牌荣誉同一产品不重享受)。
7.推进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对主导标准制定(或修订)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减半执行;对承担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次通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壮企强工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年产品销售收入首次达1亿元、10亿元、25亿、50亿元和100亿元且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企业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万、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发展信息产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的研发生产嵌入式产品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研发生产非嵌入式产品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培育信息化示范企业。列入或通过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两化”示范、登高计划A类)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认证企业等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小升规”企业以升规当年为基数,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增长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企业涉核业绩奖励。鼓励直接为核电生产领域提供产品和生产性服务,县内企业发生的涉核销售额(营业额),制造业达到年1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达到年5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给予制造业1%、生产性服务业2%的一次性奖励;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给予增量部分制造业2%、服务业3%,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出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以内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予以奖励,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15.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对新增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出口额2000(含)—4000万美元且增幅在10%和20%以上的各类外贸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对年度出口额4000(含)—10000万美元且增幅在10%和20%以上的各类外贸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和40万元;对年度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含新增)的各类外贸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五、鼓励金融强工
16. 鼓励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提供融资担保日均余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限额300万元的风险补助(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减半执行)。担保机构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后发生代偿,可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一年代偿额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17.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县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对支持县内工业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第一年工业企业设备租赁金额1%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日均融资租赁余额1.5亿元(含)以下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2%、1.8%、1.5%给予风险补助;1.5亿元以上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2.5%、2%、1.8%给予风险补助。县内政府性融资租赁业务,按支持县内工业企业风险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单个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补助年限额500万元。
18.鼓励小贷公司发展。对年度监管评级结果“良好”及以上的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优秀”、“良好”分别给予90%、80%的补助。
19.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并由地方财政按贷款金额给予保险公司年化比率0.5%的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