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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补齐科技创新“第一短板”,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于新建、引进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重点研发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支持;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400万元综合支持。

  (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200万元综合支持;县内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150万元综合支持。

  (四)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同等级别各类中心(实验室),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支持;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五)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研发中心、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六)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100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并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每年100-150万元的配套,连续支持3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积极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大海盐科技城开发建设力度,发挥科技城成果转化、产业示范、创业创新功能,打造成中欧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全面接轨上海的产业示范基地、海盐科技创新人才的创业乐园。海盐科技城政策参照《关于推进海盐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业发展

  (八)对县级“1+X”技术转移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工作站优秀科技合作大使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支持各乡镇主体建设各类技术转移工作站。

  (九)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成功实施且具有明显效益的产学研项目,按外协经费20%奖励,限额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对在我县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年地方财力贡献80%的奖励。对已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50%的奖励。

  (十一)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海盐科技大市场平台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审核备案,按照合同金额的1%-5%给予奖励,限额50万元。

  三、增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十二)对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国家科技资金的50%配套,限额200万元。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限额150万元。

  (十三)对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综合评审,给予10-50万元资助。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

  (十四)对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或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

  (十五)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以认定当年计算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实际投资的20%奖励,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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