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的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外来新居民增长快、占比高,他们既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根据新《条例》和省、市政府的部署,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对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资源供给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规模、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结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着力提升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正确处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居住证的衔接说明
1.证件种类。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按要求发放全省统一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停止发放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2.领证对象。在我县居住的非我县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证件过渡。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有效范围。《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我县范围内的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我县不同镇(街道)居住应视为连续居住,登记中断时间不超过10天视为连续居住,节假日返乡探亲等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连续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应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
2.申领条件定义。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海盐县域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二是在海盐县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并连续纳税申报记录满半年及以上;三是在海盐县域范围内取得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四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