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设单位:
现将《海盐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2月28日
海盐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海盐县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我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和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县城建档案馆申请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房屋、道路等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的档案预验收同步申请和实施。
第六条县城建档案馆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出具预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城建档案馆的整改要求,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补充、完善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齐全、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