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级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和我局推行“阳光人社”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退休(退职)审核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退休办理工作
(一)正常退休审核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材料准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应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1),职工本人核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职工本人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由企业审核盖章;属于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的,由本人向我局退休审批窗口提出申请,由经办窗口代为办理退休手续。
2.申报受理。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连同职工原始档案报送我局退休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对不符合退休条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的,经参保人本人提出申请,由退休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后,按前述流程操作,本人核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本人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
3.审核反馈。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由县人力社保局退休审批窗口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包括企业参保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相应栏内盖章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退休审批表、职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一并返回企业经办人员或自谋职业参保人。其中属于有档案管理权限企业职工的,由经办窗口将职工原始档案等材料及时返还企业;属于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的,由经办窗口将职工原始档案代存放在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档案室,同时领取档案存放回执备查。
4.待遇核定。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职工帐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审核,并计算职工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出具《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计发审核表》。
5.退休证申领。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一寸照片向退休审批窗口申请办理退休证。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
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国家相关部委有关特殊工种政策文件的规定,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连续缴费未中断的人员,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材料准备。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填写《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附件2)、《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确认表》(附件3)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附件4),职工本人核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工种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职工本人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并由企业盖章审核;属于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现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本人向退休审批经办窗口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