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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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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海盐科技城(原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科技服务业,针对已入驻的总部(研发)大楼项目在建设、使用中碰到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将《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0〕83号)进一步补充完善如下:

  一、对新入驻的总部(研发)大楼的一次性奖励

  (一)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的总部(研发)大楼项目,在土地受让后,建设投资单位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非企业自身原因延期开工或竣工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获取时间明确如下:一是属单独开发或集资联建总部(研发)大楼的企业及机构,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之前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属企业集资联建的总部(研发)大楼,如股东企业在大楼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新加入的股东企业,在股东变更时间点之前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已入驻的总部(研发)大楼的一次性使用补助

  (二)对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的总部(研发)大楼项目,如大楼业主自用或招租的,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后三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大楼业主一次性使用补助,每平方米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此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对于大楼业主自用作为办公研发的,在入驻之日时,如大楼业主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经科技城管委会认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大楼业主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使用补助;如大楼业主属于其他企业或机构的,一次性使用补助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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