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
设立海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募集、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上一年度县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首次按每户籍人口1元安排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三)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财政局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县红十字会专户进行核算。基金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计生局。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四)基金监管
成立由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支付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
(一)救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拨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医疗费用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由医疗机构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2.身份认定。110接警病人,直接由公安部门确认身份;无人陪同病人由医院报警后,再由公安部门确认身份。对特殊病人,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会同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