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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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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福〔2021〕6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4月8日


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浙江省内收养子女。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

(二)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收养能力评估项目经验;

(三)聘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收养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

(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律师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三)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

第三章  评估流程及方式

第九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

第十条  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并告知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  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办理收养评估手续时间,并在实施收养评估手续前准备好通知书中所列材料。

收养评估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收养申请人办理收养评估手续,通知所列材料齐全的,与收养申请人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2)和《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附件3)。

收养申请人逾期未准备好通知所列材料或者不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的,视为不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并作自动放弃收养申请处理。

夫妻双方申请收养评估的,应当共同到场办理收养评估手续。夫妻一方无法到场的,另一方可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且夫妻双方应当配合评估人员通过视频网络途径联络无法到场一方,确认其收养意愿。

第十二条  收养评估机构、评估小组应当自《收养评估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养评估,并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4)。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收养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运用面谈、查阅资料和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

(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评估通知书》提交的材料。根据收养评估申请人的授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受教育状况、有无故意犯罪记录、住房、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个人征信等情况。

(三)走访。实地查看收养申请人家庭居住环境,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填写《走访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的谈话记录》(附件5)。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四条  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年龄、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以及人际沟通能力。

收养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浙江省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收养申请人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

第十五条  收养申请人应当有强烈的收养意愿,且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能有足够的认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

第十六条  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平均中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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