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县地税门征业务征管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为进一步完善地税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将修改后的《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完善、规范地税门征业务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地税门征税收是指纳税人临时性、偶然性取得应税收入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地税门征税收业务范围
1.无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款征收;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款征收;
3.外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款征收;
4.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需要征收税款的应税业务。
四、地税门征税收征收标准
1.地税门征税收征收标准具体按《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代征)税收简明表》(国税用)、《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代征)税收简明表》(地税用)执行。
2.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企业所得税按正常程序申报缴纳,不在门征开票环节征收。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地税门征税收征收单位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及被委托代征单位受理征收。
除此之外的地税门征税收业务涉及的地方税费,由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
六、本办法中应税收入税目、征收标准、征收方法未尽列举的,应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变化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海盐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代征)税收简明表》(浙盐地税征〔2009〕30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代征)税收简明表(国税用)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印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项目 |
征税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元/㎡ |
房产税 % |
个人所得税 % |
印花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教育费附加 % |
地方教育附加 % |
销售、劳务 |
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建筑、运输、劳务服务等 |
- |
- |
2.0 (运输1.5) |
按实 |
5 |
3 |
2 |
附注: 2、3、4、5、6 |
- |
- |
按实 |
按实 |
5 |
3 |
2 |
|
租赁 |
动产(汽车设备等)租赁 |
- |
- |
2.0 |
0.1 |
5 |
3 |
2 |
单位住房出租 |
4、6、8 |
4 |
- |
0.1 |
5 |
3 |
2 |
|
单位经营用房出租 |
4、6、8 |
12 |
- |
0.1 |
5 |
3 |
2 |
|
单位出租土地 |
4、6、8 |
- |
- |
- |
5 |
3 |
2 |
|
单位其它租赁 |
- |
- |
- |
0.1 (列举) |
5 |
3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