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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我县营商环境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企业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提升商事登记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科学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坚持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由县、镇(街道)两级同步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

(四)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

二、工作举措

(一)简化申报材料。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后,凡在我县登记(含设立、变更)的市场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时仅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海盐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见附件),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二)取消书式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后,原则上各镇(街道)、机关各部门不再出具书式的产权证明,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出具并收取各类房产证明。市场主体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三)试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属于本县范围内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即可。

(四)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情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与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致的,无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

三、不适用范围

(一)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禁设区域。

(二)住宅(含车库及其它辅助用房);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

(三)不适用行业:拟申请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桑拿按摩、足浴、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馆业、餐饮(三小行业除外)、网吧、棋牌、电镀、漂染、印花、水洗、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危险化学品、动物检验检疫、畜禽养殖、活禽交易、宠物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垃圾处理、废品回收、放射性物品等经营的。

四、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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