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1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21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的部属企业根据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规定缴纳1%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9%缴纳,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
机关事业医疗补助:采用绝对额征缴,征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含在职、退休人员)。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