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和单位:
为强化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现将《海盐县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海盐县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办法》(浙财监督〔2020〕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信息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及时反馈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完善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同步反馈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重点绩效运行监控时,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并督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主管部门将自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提出纠偏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条 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具体被评价单位。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评价对象,并督促其整改。评价对象要在收到反馈文件或反馈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整改完善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针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组织整改情况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章 报告、通报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