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建成2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新增托位数达到省、市考核指标要求。建立县、镇二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照护服务率逐年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至少建成1个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建立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通过孕妇学校、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进母子健康手册等方式,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3.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2.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在农村村级阵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4.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
1.发挥教育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不影响现有等级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以及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城企合作,建立土地、场所、人才培养和落实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
2.将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
3.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的幼教人员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
1.托幼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即时托、临时托的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经营范围需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配备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室外活动场地或光照充足的阳光房。
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配足配齐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
(六)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1.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编办、民政、市场监管对婴妇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告知举办人及时到县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场地证明(自有用房的出具房产证,租赁用房的出具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进行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局核发)。
4.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