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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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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和《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市本级开展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20〕5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开展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企业范围为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按企业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金融保险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2019年度工业企业财政扶持一票否决企业、2019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D类企业、已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 新吸纳劳动者。对2020年年内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以下简称“四类重点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吸纳人数和对应年内在本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新吸纳劳动者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企业新吸纳且7月仍在岗的“四类重点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二)其它在岗人员。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2020年7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减去“四类重点人员”)的80%比例计(四舍五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1个月。

(三)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家企业限申领一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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