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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为切实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建办〔2019〕236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深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完善扶贫帮困机制,在住有所居上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居住在农村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中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的。

(二)救助形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及意愿,优先采取公寓置换的救助方式,也可采取维修加固、新建重建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建设标准

符合农民建房政策,新建重建的其建筑占地面积按我县有关建房政策标准执行,不得超过两层,且符合海盐县村庄布点规划;维修加固的,按现有住房面积、高度、结构进行修缮,原则上要符合海盐县村庄布点规划。

(四)补助标准

对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县财政在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按其困难类型和改造方式再给予不同标准资金补助,镇(街道)按县财政补助标准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助资金配套。县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采取维修加固或新建重建方式解危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农户进行公寓置换,每户一次性补助2.5万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采取维修加固或新建重建方式解危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农户进行公寓置换,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为保障安全,在实施改造期间,农户应搬离危房进行过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标准,给予过渡费用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情况表(单位:万元)


(五)救助程序

为贯彻“及时发现、即时治理”原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治理改造可在鉴定确认为危房后立即开展,并同步进行住房救助逐级申报审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特殊情况的以领导小组联审会确认为准。

1.个人提出申请。由户主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困难身份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原件等。

2.村级审查。村民委应在收到救助申请后立即组织召开村民主评议会(由村民委和救助对象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妇女组长、村民代表、党员、周边邻居等人员组成)确认是否同意救助对象申请,并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上报镇(街道);不予通过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镇(街道)复核。根据各村上报的有关材料,由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对救助对象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通过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领导小组核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定期召开联审会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应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由镇(街道)与救助对象签订救助协议,并予以实施;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实施情况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住房改造及救助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维修加固的须再次鉴定且确认解除危险;新建重建的应拆除危房,且新建重建房屋已开工并明确交房时间,同时落实好农户过渡安置房屋;公寓置换的应拆除危房,签定协议明确交房时间,同时落实好农户过渡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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