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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和自建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国资)、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相关工作。

各类组织、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镇)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防灾工作相融合,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平战(灾)结合、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人民防空要求,结合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明确城市防护要求与防护范围、防空区(片)划分与近远期建设目标等。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提出开发地块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指标,包括工程类别、建设规模、连通联建等。

县人防部门也可单独编制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地块内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要求。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由县人防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专用工程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修建。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在本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依法结建人防工程: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城市范围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八,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范围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五,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人防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相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除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以外,鼓励其他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申请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减免情形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全县人民防空建设。

第十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咨询等业务的机构或企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资格,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人防工程应办理人防工程应建报建审批手续,未办理的,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建少建人防工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取得人防部门审查意见,未取得人防审查意见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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