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人防主管部门自建的人防工程、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人防工程口部房、内部人防设备设施,和其他登记在人防部门名下的房产等。我县人防国有资产按照平时使用用途不同和使用人不同分为五种类型:人防工程口部房、住宅小区项目人防工程、商业项目人防工程、国有单位人防工程和登记在人防部门名下的其他房产。
我县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县人防主管部门是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委托县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县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的竣工备案、产权登记和管理移交等工作;
(四)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五)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六)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行政处罚;
(七)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