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人防工程建设,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和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
自建人防工程按建设主体可分为县人防部门自建与其他主体出资修建。
第三条 人防工程从建筑形式上可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
第四条 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地下空间规划、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在面向地块外部主要道路设置平时及战时主要进出走道、口部;平时优先满足本地块配套服务需要。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明确相关用地指标。
第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施工图)应包括地下空间位置、平时使用性质、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共配套要求、地下空间连通等内容,实行同步设计。
县人防部门自建的人防工程,其建设程序和使用管理按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评审阶段,县人防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县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备案文件或批复中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内容。
对人防工程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进出道路的建设、相邻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等,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 人防工程房产面积测绘应按国家和省现行规范、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委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明确将人防工程作为建筑单体进行委托并出具面积测绘报告。人防工程的范围应当由县人防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并由建设单位实地进行标注。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应以汽车停车场、地下文体商业、地下过街道等为主,战时应以满足各类人防工程防护体系需求为主,做到战备、经济、社会效益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 相邻人防工程宜实现相互连通,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属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审批面积。
第十二条 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申请建设高等级人防工程的,需办理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与防护等级确定,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应建面积。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项目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未经县人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第十四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查验人防专项审核意见,并将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房产面积单独列入建设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人防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自建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第十六条 产权人持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备案文件(产权归属证明)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人防工程及口部建筑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