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我县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县司法局、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海盐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海盐县司法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和《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实施细则》(嘉财行〔2020〕2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第七条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
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组成。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即: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补贴系数。其中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工作日(250天);补贴系数=上一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0.7,最高不得超过2.0;各类法律援助事项服务天数实行全省统一标准。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合计补贴为900元+日平均工资×2天×补贴系数;
(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合计补贴为1200元+日平均工资×2天×补贴系数;
(三)审判阶段,直接费用15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4天,合计补贴1500元+日平均工资×4天×补贴系数;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元。
第九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合计补贴为1800元+日平均工资×补贴系数×5天;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合计补贴为1800元+日平均工资×补贴系数×5天;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合计补贴为1800元+日平均工资×补贴系数×5天;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得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合计补贴为1800元+日平均工资×补贴系数×3天;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8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合计补贴为1800元+日平均工资×补贴系数×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