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住房与城市建设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盐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1日
海盐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63号)、《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促进我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中央补助项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共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县住建局下达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具体落实项目建设,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住房城市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海绵管廊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其他重点工作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农村危房改造等。以及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与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九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入库项目要符合住房和城市发展规划,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和城市建设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财政部门与住建部门紧密配合,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县项目库。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申报。储备项目由各扶持对象对照扶持条件和要求向发改局申报,经发改局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初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县住建局审核后,进入项目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