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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供销合作总社等3部门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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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9〕9号)和《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农经〔2018〕60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8月21日


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订立合同、二次返利和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总社组成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文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等各项工作,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别。申报企业为在海盐县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资信。申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近2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应达到4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以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联结生产基地。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二次返利和入股分红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占比不低于总量的60%,订单合同履约率在90%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5000亩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60%以上。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规范及时,对当地农业结构优化、主导产业形成和本地农产品流通有明显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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