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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35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思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政府有为和市场有效,建立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能指标核定、交易和回购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我县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具体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县经信局根据统计数据确定。

2.实施新增年综合能耗5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的工业企业。

3.破产、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业企业。

4.在产能不变情况下,实施节能改造并取得节能量的工业企业。

(二)指标核定

企业用能权指标核定是指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县经信局确认,企业可消费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消费量的权属。由存量无偿用能指标和新增有偿用能指标组成。

1.存量无偿用能指标核定:以《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及以上规上企业用能基数确权的通知》(盐政办函〔2017〕4号)确定的为基准值,根据县转升办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差别化核定企业当年度无偿用能指标:

(1)绩效综合评价A、B类企业,按基准值的100%核定;

(2)绩效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基准值的95%核定;

(3)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按基准值的90%核定。

2.新增有偿用能指标核定:企业通过市场化有偿交易行为购买获得的用能指标,不与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100%核定。

(三)交易形式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在我县用能总量和用能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和企业间围绕用能权指标进行的交易行为。其主要交易形式如下:

1.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有偿申购的新增用能指标交易形式;

2.县人民政府向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收取超额收费交易形式;

3.县人民政府向破产、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回购用能指标交易形式;

4.县人民政府向产能不变情况下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腾出的节能量回购交易形式。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行业处于缓批限批期内的企业,不得申购用能权指标。绩效评价为末档的企业、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申购同一类产能的用能权指标。

(四)交易价格

1.新增用能指标交易形式: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登记表、节能承诺备案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确定的年综合能耗(等价值)为准,所有新增年综合耗能5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根据万元增加值能耗执行差别化收费。

(1)万元增加值能耗小于等于0.6吨标煤/万元的,按80元/吨标煤执行申购交易。

(2)万元增加值能耗大于0.6吨标煤/万元的,按照400×A×B/0.6公式确定交易价格,执行申购交易。

其中,A为价格调整系数(0.5≤A≤2.5),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能效水平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确定,目前一般行业暂定为0.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含印染)和造纸及纸制品业等8大高耗能行业,适当上浮,具体细则另行制定;B为新增用能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2.超额收费交易形式:企业当年度用能总量超过用能权指标核定时,超额用能部分根据企业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执行差别化收费。

(1)万元增加值能耗小于等于0.6吨标煤/万元的,按80元/吨标煤执行超额收费。

(2)万元增加值能耗大于0.6吨标煤/万元的,按照400×A×B/0.6公式确定交易价格,执行超额收费。

3.回购用能指标交易形式:企业破产、关停的,其无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获得的用能权,可由政府等价回购。淘汰落后产能的,腾出的用能指标,经企业申请、第三方评估、县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其无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等价回购,同时核减企业用能权基数。

4.节能量回购交易形式:在企业产能不发生变化情况下,通过节能改造减少的用能量,经企业申请、第三方评估、县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其无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按80元/吨标煤回购;有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等价回购,同时核减企业用能权基数。

(五)交易时间节点

(1)企业自获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登记表、节能承诺备案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县经信局的用能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新增用能指标费用。

(2)企业自收到由县经信局送达的《补缴用能权指标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超额收费的交易。

(六)核查整改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用能权指标费用的,由县节能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标准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已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并在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时予以扣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扣减相关政府补助。

三、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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