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管理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持有的各类国有商业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以及可适用出租的其他房产。我县范围内县镇两级国有房产出租适用本办法。县供销社系统房产出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房产租赁应当采用租赁权拍卖、招投标、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 国有房产进场租赁前,应由房产管理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决策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权属情况、实物现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期、招租方式、承租条件、租金支付方式等。招租底价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相邻地段、相近业态房产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确认。
国有房产出租,根据规定需经财政(国资)部门同意。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
(一)用于临时性安置的;
(二)用于招商引资生产经营的;
(三)其他经批准适用于协议方式租赁的。
第六条 国有房产进场租赁前,房产管理单位应通过公共传媒、网络等多渠道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信息;
(二)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招租房产的底价(底价可按拟招租房产的单间总价或按每平方米两种方式编制);
(五)招租的方式;
(六)招租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九)其他信息;
招租信息发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于流标项目,可适当下调招租底价再进行招租,每轮下调幅度不超过流拍标的底价的10%。
第八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房产管理单位应在七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信息;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物业管理及其费用;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有房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续租年限不得超过首次招租的租赁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续租只允许一次。
第十条 采用租赁权拍卖方式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产管理单位可以选择与原承租人续租,续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产管理单位与原承租人均有续租意向;
(二)原承租人无转租行为;
(三)原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行为良好,且无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行为;
(四)在没有第三方更优的情况下;
(五)续租的租金应不低于周边区域内同类房产的平均租金标准;如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续租。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承租人拟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须提交书面转租申请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由出租方、原承租人及转租受让人三方共同对原合同变更租赁主体。凡转租的,则该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再行续租,房产管理单位应收回租赁房屋,重新招租。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单位一般至少应提前以季度为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少于二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于房产体量大或租金总额高的租赁项目可要求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房产租赁管理制度,建立房产租赁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及时催缴租金。若发生欠费、擅自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按照合同履约,房产管理单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权对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过程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4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国有房产出租管理试行办法》(盐政发〔2005〕41号)及《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函〔2008〕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房产租赁合同(参考样本)
附件
国有房产租赁合同
(参考样本)
出租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及相关设施租赁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约:
第一条 房屋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共 间。
1.2本租赁物只用于商业、仓储用房。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乙方负责承租期间的管理、维护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相关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履约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3.2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
3.3租赁物的水费、电费及其他燃料费和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4 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4.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并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责任后30日内,甲方将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4.2 租金按年缴付计收, 。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账号:
乙方逾期壹个月支付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0.05%;如逾期三个月则视同放弃租赁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