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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提升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生存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儿童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强化基本保障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本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确定。

3.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按本县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有关医疗康复项目按医保目录范围执行;将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2.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由康复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医疗康复训练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执行,护理补贴、康复训练补贴可以重复享受。

3.建立儿童早期筛查随报转介制度,推进儿童残疾筛查信息部门共享。进一步拓展“明天计划”,逐步将社会散居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和肢体矫治等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对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当给予补贴。

4.完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亟需医疗救治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可先救治后结算。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1.全面落实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学费减免政策,切实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2.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教育评估制度,轻度残疾儿童实行随班就读,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3.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流动儿童、无户籍儿童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住房、就业等优惠政策

1.督促指导监护人帮助孤儿做好房屋产权维护。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产权维护和日常维修、保护工作。对无房产的孤儿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及保障体系。

2.孤儿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要鼓励并帮扶其就业创业,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儿童成年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三、完善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和保护体系。县级依托儿童福利院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开展本县儿童福利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各镇(街道)落实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各村(社区)落实村(居)儿童主任。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综合性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好孤儿、弃婴弃童和监护缺失的其他困境儿童的养育、临时安置工作,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工作。加快推进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逐步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在继续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机构外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精神抚慰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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