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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工会改革需要,切实提高工会工作效率,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的改革,应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体现“依法拨缴、逐步均衡、总量可控、倾斜基层”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二、拨缴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适用范围

(一)本县范围内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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