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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运作,我们制定了《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海盐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精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我县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行与管理,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县聚集,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县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三条 县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运 作 模 式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与镇(街道)产业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以及“直接投资”等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海盐。

第五条 定向基金是指由县产业基金、镇(街道)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 定向基金采取县、镇(街道)联动。原则上基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县产业基金和镇(街道)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40%(其中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3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20%,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由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七条 非定向基金是指县产业基金、镇(街道)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设立非定向基金,一般为参股子基金形式。由子基金的运作主体制定专门的组建方案和投资决策程序,报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子基金运作主体自主组织实施。投资决策由非定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县产业基金派出观察员对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非定向基金中县产业基金和镇(街道)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天使基金不受此限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县、镇(街道)两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超出比例部分由镇(街道)基金负责出资。

第八条 非定向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规模的30%,且单个企业占股比例不超过30%,投资范围为注册在我县企业。

第九条 “直接投资”是指县产业基金可对全县性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镇(街道)产业基金可参照执行。县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决策由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条 县产业基金参股的项目,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定向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非定向基金由相关镇(街道)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推进等需要提出相应基金组建方案,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并附报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基金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十二条 县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各类子基金,原则上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按市场化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运营机构不受本条款1限制。

第十三条 相关主体提出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组建方案及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等投资方案,要结合政策目标明确投资进度;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面向社会选聘。

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基金出资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以及我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重点投向五大战略新兴产业,如高端装备制造(核电关联)、新能源及环保、电子信息(显示产业)、智能家居及建筑工业化、新材料、生产性服务业、医疗健康等产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十六条 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基金出资机构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出资合理退出。县产业基金退出应遵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原则进行。县产业基金对外投资运作时,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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