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盐政函〔2018〕19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广大农民节水意识,提升农田水利工程运维水平。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 资金用途。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小型农田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未落实维修养护责任的区域不实施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全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六条 补贴标准。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按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合格及以上者根据水利灌溉设施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补贴,明渠10元/亩给予补贴,高效节水低压管道(PE材料)按10元/亩补贴,高效节水低压管道(HDPE缠绕管材料)按35元/亩补贴,高效节水喷微灌按15元/亩补贴。
南部抗旱工程当年实施抗旱调水,给予10元/亩调水设施维护补贴。
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七条 奖励原则。按照节约用水成效实行奖励,提高基层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八条 奖励对象。节水奖励对象为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明显并考核合格的放水员。
第九条 奖励标准。按照实际用水量与灌区综合控制定额的差额确定,分三个档次:①节水比例在定额10%以内,奖励2元/亩;②节水比例在定额10%-20%(含10%),奖励4元/亩;③节水比例在定额20%(含20%)以上,奖励6元/亩。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补贴资金。县级补贴资金数额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按有效灌溉面积标准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上一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补程序
第十二条 奖补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村级组织公示与申报、镇(街道)审查与上报、县级审查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1)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调查统计所辖区域范围内水价改革基础数据情况,包括改革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放水员名单等,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