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级各(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国有企业:
《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9年7月8日
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改扩建、维修及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其他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镇(街道)两级根据职责按维修改造项目的隶属关系对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改(扩)建;
(二)建(构)筑物的维修、装修装饰;
第五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定点采购企业的确定
第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企业确定后,有效期为二年,如定点采购企业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经县财政局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定点采购企业的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政务数据办等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与确定的定点采购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定点采购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局发文公布。各采购单位在定点采购期限内,根据工程需要和定点采购企业的情况在定点采购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 定点采购的程序
第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总投资在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项目,采购单位可直接按照本办法确定定点采购企业。采购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定点采购企业在公布的招标折扣率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二次竞价、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采购供应商、实际采购价,并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条 工程合同价款应当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需采购的维修改造项目,经过充分论证、认真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详列工程量及设备材料清单,提供项目申报书、预算编制说明等有关资料,按维修改造项目的隶属关系提交县财政局或镇(街道)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由采购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涉及结构变动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经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