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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向纵深推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用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和重点传统行业分行业评价相结合,各行业规上企业评价指标和权数确定为:

全行业(除4个行业之外):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紧固件: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印染: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造纸: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化工: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三)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2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7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48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5%,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人。

(四)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承租企业与出租方承担相同评价结果,若承租企业为规上企业的,按规上企业单独进行评价。

对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的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减分内容。企业实缴税金总额、科技研发、股改上市等增设为加分内容。具体加分规定为:

1.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不足5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2.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3.企业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项加2分,最高加10分。

4.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除A类外上提一档;在新三板挂牌的,加5分。

5.完成股改并列入上市后备库的企业,自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加3分;一般规范性股改企业,连续三年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加2分。

6.本年度获评工信部“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标杆企业、智能制造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建设项目、工业强基项目的企业,加4分;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雄鹰”行动企业的,加4分;获评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市级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的加2分。

7.本年度技术改造符合政策(投资主体当年实际投入800万元以上或租赁企业合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2分。

8.企业本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获得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2分;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1分。

9.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引进或培育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10.近三年内,工业企业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4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11.近三年内,工业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和1分,获提名奖的减半加分。

12.本年度获评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获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加2分。

13.对获评县级美丽厂区的企业,加2分;创建不力并被县级通报批评的企业,扣2分。

14.被省级以上、市县环保督察、督办且未按时限整改到位的,分别扣5分、3分、2分。

(六)特殊情形

对有关特殊情形,按下述规定执行。

1.单列保护:

①投产、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②获得军工证的企业,自获得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

③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④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⑤列入单列保护而未评级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时参照C类企业执行。

2.档级调整: 

①列入上市企业后备库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除A类外,在B、C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

②一年内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直接列为D类;

③一年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或受到累计1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企业主管人员因发生环境污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对企业直接列为D类。

④对列入当年度一般规范性股改名单而未按计划实施的,次年起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除D类外下降一档;

⑤占地面积超过10亩及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列为D类;

⑥对亩均税收不足1万元的“低产田”企业,直接列为D类;

⑦列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3.其他:

因档级调整第②③⑦项情形被列入D类企业的,或列入县级及以上政府行业整治范围的企业,不享受单列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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