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综合协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有序推进住宅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频繁出现的难点和部门监管中的“短板”问题,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县物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进一步完善县、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二)条块结合,属地负责
加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管职能,强化镇(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发挥业主自治组织作用。
(三)市场主导,政策扶持
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制定物业服务地方标准、扶持政策及考核办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物业环境稳定有序。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物业管理体制
1.建立三级管理体制
(1)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人行海盐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统筹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2)镇(街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切实承担住宅小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换届工作,监督业委会日常工作;建立对业委会工作的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各相关方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频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单独设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参加物业承接查验。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成立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向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物业退出尚未选聘、非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城乡一体化新社区等提供社区化有偿准物业服务。
(3)社区设立物业管理工作站。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工作职责范围,物业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小区自治管理行为,协助监督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物业服务退出、服务企业选聘;业委会未成立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代行业委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和纠纷信息排查,定期召开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三方会议,引导业主理性维权;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考评;参加物业承接查验。
2.明确部门(单位)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县物业管理工作。
(1)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综合素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小区人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2)县公安局:负责对住宅小区治安、技防、群租、装修扰民、电瓶车违规充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智安小区标准化建设,提高住宅小区智能防控水平。
(3)县民政局:负责对社区配套用房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监督。
(4)县司法局: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和业务培训。
(5)县财政局: 提供补贴及奖励等资金保障。
(6)县教育局:对存在违法建筑或近2年物业费未结清的居民,子女就学根据相关规定由教育局统一调配。
(7)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引导开发建设单位科学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各类管网、环卫、绿化、消防设施及各类智能化设施设备;在办理不动产产权交易时,当事人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业委会)出具的近2年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和抵押登记前应核查有无违建情况,否则不予登记。
(8)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住宅小区内涉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等影响环境依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应当注册登记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实施对涉及住宅小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并负责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严肃查处有关电梯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行为,提供明码标价价格行为政策辅导。
(10)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落实小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牵头负责对小区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11)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小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落实执法进小区。对住宅小区内破墙开店、占道经营、越店经营、侵占和破坏公共绿化、饲养家禽、无证饲养犬、违规装修和乱搭建等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道)执法中队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告知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教育局。
(12)人行海盐支行:将经法院判决确认属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等失信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3)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收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运行正常。
(二)强化配套设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