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对我县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海盐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同时可视情设提名奖1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人行海盐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有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及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条件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三)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提高亩均产出效益,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责任、诚信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位居全县同行或同类企业前列;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四)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