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司、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局
2019年5月31日
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位于海盐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已被购买或自建,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海盐县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海盐县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采用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简称网签备案)制度。是指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全市统一搭建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平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实行网上交易统一管理。
海盐县实施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由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督局联合修订。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入网认证工作,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居间业务前,需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经纪机构先向县住建局申请机构备案,备案后持《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第八条 县住建局将已备案和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的名称、场所位置、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网签管理系统平台或向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核验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登记状况等信息,确保交易房屋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实行买卖双方自助签约和委托经纪机构签约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不办理银行商业贷款且不约定资金监管的,可选择县住建局设立的网签服务点或合作银行网点,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